关于做好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的通知
教职工: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规定,纳税人在 2020年12月31日前,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。
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政策,6项专项附加扣除指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。为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,现做出如下通知:
1、2020年度符合条件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,请在12月31日前,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填写。
2、2020年度已经享受2021年度需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,请于12月31日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确认。
3、2020年度新增需要享受税收优惠的,请于12月31日前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填写。
操作流程:
1.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界面。
2.点击进入“开始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”。
3.如2019年已填报过信息,可以选择“快捷填报专项附加扣除”,选择“一键带入”。
(附件一)2019年度操作流程(如首次填报,请参考)
(附件二)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详解
财务处
2020年12月15日